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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4-02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保障“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企业投入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重点专业建设,包括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等。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特色项目建设和保障学校改革创新的基础能力建设及重点任务实施。

第四条 学校对“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三专”管理,即实行专户、专账、专项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和分配,审核批准资金预算和调整方案,对资金使用及决算进行监督。

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配合学校总务科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重点支持专业及特色项目的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使用资金。项目组负责人对各项目建设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下设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总务科正、副科长担任。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建立项目库,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遵照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并严格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专项管理,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各子项目责任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及当年实施的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经调研论证后实施。

第十条 经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按子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子项目责任部门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必须及时启动,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由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示范校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控制数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责任部门的相关子项目之间调整,并向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批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权限报示范校建设领导批准。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校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四个重点专业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学校自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其他专业建设、学校整体建设和辐射能力建设等。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所需的实验实训设备。用于购置重点专业实验实训设备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采购的单位设备资金总值不超过20万元。

(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支持学校开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三)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重点支持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校本教材、课件和优质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示范校建设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有或特殊的支出项目,由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它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采购等。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决算由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编制,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子项目责任部门应确保示范校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由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实行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制度。总务科根据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资金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由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采购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与相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行绩效考评制,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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