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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来源: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4-0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我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1]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职业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的办学方针,以加强重点专业和特色项目为载体,深化教育模式改革,推进教育机制创新,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机制的完善,着力提高育人效益,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形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资源共享的中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坚持海南经济发展战略,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通过对机电技术应用、电气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及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等四个重点专业的建设,积极开展以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工作过程一体化课程标准、开发理实一体化校本教材、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建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为内容的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改革;通过加强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请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等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实现“六个共建”、完善以能力为核心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及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学校在海口市乃至海南省中等职业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重点建设内容是:以机电技术应用、电气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等四个专业为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以“育人为本、德育先行”和“学生职业指导” 服务体系为特色建设项目。各重点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等。

第五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是“项目管理、责任到人、全程监督、定期考核”,将各建设项目明确责任到各专业组及相关主管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学校抓好检查、监督、调控和定期考核工作,保证每个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第六条 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协调、统计、检查、监督、考核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总负责人,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及学校项目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建设项目目标、内容、进度、资金等作出整体规划部署,向各项目建设组和责任处室下达建设任务书,并明确每个项目建设组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各项建设协调有序推进。

(二)研究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项目建设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并兑现奖惩。

(四)组织筹措建设资金,审核批准资金预算及其调整方案,对资金支出及决算进行监管。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简称示范校建设办),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学校示范性项目建设任务的落实。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示范校建设办主要职责是:

(一)对项目建设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和检查,具体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材料。

(二)受理并组织专家审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编制和协调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年度合同的签定。

(三)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评、验收;按照建设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和审核管理各渠道建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规范。

(四)起草校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具体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五)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做好项目建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 各重点支持专业及特色项目分别成立重点(特色)项目建设组(以下简称项目组),组长(项目责任人)及副组长由学校聘任。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完成项目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编制重点支持专业或特色项目建设计划及其项目建设任务书,拟定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年度和月度实施计划及工作任务;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制定项目分阶段预算方案,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资金、进度和质量的监测与控制。

(五)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做好阶段性建设工作总结并上报,做好项目建设过程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接受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办随机检查、绩效考核和评估验收。

第十条 学校各行政部门同时是示范学校建设中相关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涉及学校示范校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宜,相关部门应服从建设办的统一协调,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办,出现相关问题,应及时向示范校建设办反映、沟通,确保示范校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预期效益等以《8188cc威尼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8188cc威尼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局部调整,不影响建设项目的目标、内容的变更的,由相关建设项目小组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可行性分析和书面申请,报经学校示范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涉及建设目标、内容等重大更变的,由学校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建设项目小组按《8188cc威尼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8188cc威尼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全面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学校将按所签定的责任书进行检查和验收。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延误,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办公室对各项目的建设实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年度总结由项目负责人把项目建设的年度统计、年度经费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办公室,由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总整理归档。中期检查由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级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质量和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第十四条 各个建设项目建设期满,由项目负责人向示范校建设项目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学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8188cc威尼斯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及所签订的项目责任书,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施月报、季报等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学校网站“示范性建设专题”栏详细公布建设项目小组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密切跟踪、全面监控。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所需专项建设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投入和行业、企业的赞助及其学校自筹资金的原则,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展开。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20%和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经费管理,学校制订《8188cc威尼斯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预算、审批、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示范性中职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总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项目小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和使用的管理,由总务科依照学校设备仪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海南省8188cc威尼斯国家示范性中职校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示范性中职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审计制度,主管部门、承办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示范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建设项目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国家示范性中职校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控与绩效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国家示范性中职校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定期的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及终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进度、项目团队管理、项目效益等。示范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内容制订量化检查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对全校性的检查考核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考核组,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项目主管部门对承办部门和项目责任人的考核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并将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报示范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每个月底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其他信息情况进行汇总,考核部门将初步的评价和意见反馈给各项目主管部门或承办部门;每学期中和期末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年终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考核。全程跟踪检查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检查考核时,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以文件或通知形式提前告知被考核部门、单位。被考核部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要的材料,以备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进行反馈,并在全校进行通报,对偏离工作目标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据专家组的考评结果,对在示范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承办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示范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致使项目不能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示范办、项目主管部门和检查、评估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检查、考核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示范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自项目建设正式启动之日起施行。

示范校项目建设办公室

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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