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生就业 > 政策法规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来源: 8188cc威尼斯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3-09-18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教职成司函[201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一线、服务一线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的企业进行实习;选择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岗位实习。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生在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中实习。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顶岗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负责全面工作的统筹,是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分管就业的副校长,负责顶岗实习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是直接责任人;组员分别为招生就业办主任、专业部主任、负责推荐就业的专业部长、驻厂(驻点)实习指导老师、跟踪班主任。

  第六条 顶岗实习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坚持学校与企业双轨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的职责

  (一)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拓展就业市场,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安排学生就业(顶岗实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学生的顶岗实习推荐工作;

  (五)统筹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组织审查顶岗实习资格、填写顶岗实习推荐表,负责与用人单位协调学生顶岗实习安排,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组织办理学生实习离校手续;

  (六)检查、评估各专业部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质量跟踪调查,掌握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和用人单位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要求;

  (八)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数据的统计和上报,收集和整理学生顶岗实习、优秀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处理其他与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

  第八条 专业部的职责

  (一)协助招生就业办拓展就业市场,了解用人单位需求,收集就业信息;

  (二)班主任负责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的综合情况调查,组织填写顶岗实习推荐表,做好学生综合鉴定,协助开展供需见面活动,对自主谋业的学生情况开展跟踪调查;

  (三)安排跟踪班主任(有需要的派驻企业老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开展顶岗实习情况跟踪调查;

  (四)按《顶岗实习学生评价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评定;

  (五)协助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数据的统计和上报,收集和整理学生顶岗实习、优秀毕业生的相关材料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培训处协助专业部做好顶岗实习的岗前培训工作。

  (二)教务处协助审查学生顶岗实习资格,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录入统计,整理学生学籍档案。

  (三)学生处协助审查学生顶岗实习资格。

  第四章 顶岗实习岗位推荐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开展顶岗实习前的就业指导。由招生就业办协同各专业部开展顶岗实习前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收集发布顶岗实习学生信息。相关班主任提交班级学生综合情况表,招生就业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布顶岗实习学生信息。

  第十二条 审查学生顶岗实习资格。招生就业办组织教务处、学生处、专业部共同审查学生的顶岗实习资格,学生取得顶岗实习资格方可参加推荐顶岗实习或自主谋业。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暂缓推荐顶岗实习,继续在校参加学习。

  第十三条 填写学生顶岗实习推荐表。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制作,一式五份,学生须如实填写,经班主任签署鉴定意见,招生就业办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四条 组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一)招生就业办收集并发布顶岗实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

  (二)已取得顶岗实习资格的学生自愿报名,招生就业办审核资格,择优推荐并公布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

  (三)参加面试的人员持学生顶岗实习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及相关证书、资料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四)招生就业办公布实习单位拟录用顶岗实习生名单;

  (五)拟录用顶岗实习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就业办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推荐面试。

  (六)实习单位、学校、双方签订《顶岗实习协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优先推荐:

  (一)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以及其他荣誉称号;

  (二)参加校内外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以及其他竞赛优胜者;

  (三)学习成绩优秀;

  (四)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缓或不予推荐: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未撤销的不予推荐;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未取得顶岗实习资格,暂缓推荐;

  (三)未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按时缴清学杂费,暂缓推荐;

  (四)其他违反顶岗实习推荐规定的,暂缓或不予推荐。

  第十七条 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已录用的学生,及时到招生就业办办理离校手续,并根据实习单位的报到时间安排,参加顶岗实习。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主谋业,自行落实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自主谋业的申报手续和离校手续之后方可离校。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因实习单位的原因,学生不能继续在原单位顶岗实习,经学校招生就业办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可以返校重新参加推荐顶岗实习或自主谋业。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推荐,其顶岗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一)被录用的实习生无特殊原因单方面取消协议,不按时到实习单位报到;

  (二)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岗;

  (三)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

  (四)因考核不合格而被实习单位辞退;

  (五)其他违反顶岗实习工作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188cc威尼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